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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能局综字[2008]23号


 
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
水电站恢复重建导则的通知

 

四川、甘肃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:

    根据《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26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[2008]22号)和《汶川地震灾后能源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》要求,为明确汶川地震灾区水电站恢复重建的原则和标准,规范恢复重建的工作程序,指导汶川地震灾区水电站恢复重建工作,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《汶川地震灾区水电站恢复重建导则》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   附件:汶川地震灾区水电站恢复重建导则

 

 

国家能源局

二○○八年八月二十六日

 

 

主题词:水电  地震  重建  导则  通知